宜昌市三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宜昌市三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9执恢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三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宜昌市三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9月13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7239.07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方案,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529执恢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文宏祝

审判员 向 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