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宜昌市三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1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三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培心路**(康鑫花园17A)。
法定代表人:胡永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作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昌市三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8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8民初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宜昌市三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聂礼刚
审判员  谭 云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