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执2817号
申请执行人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陵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熊正仙,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四川省华蓥市。
严贤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2301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严贤成于2021年8月6日将(2021)云2301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给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18140.00元(含申请执行费24338.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自2021年8月25日起,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无足额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均无足额存款;经查询,云E9××**雅阁牌机动车系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向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到位4738.02元,未执行到位2213401.98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予以认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柄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继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