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仁县财政局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永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77269711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该公司安全经理,住云南省永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仁县财政局,地址:云南省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701517652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仁县建筑材料厂,住所地:云南省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上诉人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仁县财政局、永仁县建筑材料厂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7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7民初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