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永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77269711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该公司安全经理,住云南省永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仁县财政局,地址:云南省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701517652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仁县建筑材料厂,住所地:云南省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上诉人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仁县财政局、永仁县建筑材料厂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7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7民初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