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3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永仁县永定镇陵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77269711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牟定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锦石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5069716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牟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牟定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科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牟定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7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定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修理云E5××**号奥迪小型越野车(更换***、增压机皮带,修理增压机皮带轮);3.判定被上诉人承担云E5××**号奥迪小型越野车全部交通违章罚款;4.判定被上诉人承担全部鉴定费20000元;5.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审委托的鉴定意见是造成增压机故障的原因是因发动机和增压机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抱死,导致皮带被增压机皮带轮高速、高温摩擦熔化所致。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一审法院(2020)云2323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庭前调解笔录,主审法官提出对车子的问题属于人为的碰撞、刮划、违规问题由上诉人处理,不属于人为导致的车辆自身存在的问题由被上诉人自行处理,当时被上诉人是同意了的。根据鉴定意见,云E5××**号奥迪小型越野车目前存在的(更换***、增压机皮带,修理增压机皮带轮)问题是该车已行驶30多万公里,是车辆因发动机和增压机在工作过程中,由***突然抱死,导致皮带被增压机皮带轮高速、高温摩擦熔化所致,不是上诉人人为造成的。所以上诉人不应该承担修理责任和支付鉴定费用。关于交通违章罚款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没有票据证实。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公司、***、***共同辩称:一审判决确实并没有解决本案的实际问题,判决第一条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这样判决的方式将会导致其他诉讼或者损失的扩大。针对第二条判决,答辩人认为根据质押合同及法律的规定,本案违章罚款属于上诉人擅自使用质押财产所导致的损失,应该是由上诉人一方全额承担。判决的第三条,上诉人称增压机故障是机器自然损耗的辩解,是通过车辆鉴定意见的结论不能成立,因此所产生的鉴定费应当全部由上诉人承担。虽然答辩人对一审判决不予认同,也不予认可,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上诉,也只能勉强接受。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增压机的故障是在上诉人擅自使用质押财产过程中就已经产生了,与车辆行驶了多少公里没有关联性,上诉人对质押财产的使用是导致损害产生的行为,车辆是在运行的过程中受损害,不是车辆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审委托鉴定之前双方做过两次笔录,第一次笔录当中上诉人明确表示车辆鉴定出来,如果有问题他自己承担责任,所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科公司修理**公司、***、***的云E5××**奥迪Q7小型越野车一辆或者判决东科公司赔偿**公司、***、***自行修理经济损失270000元;2.判令东科公司将云E5××**奥迪Q7小型越野车交车之前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3.判令东科公司支付**公司、***、***擅自使用云E5××**奥迪Q7小型越野车期间的租金144000元(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共计24个月×6000元/月);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险费全部由东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系夫妻关系,云E5××**号奥迪小型越野车登记在***名下。***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20日,***与东科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将云E5××**号车辆质押给东科公司,质押金额200000元,质押期间2018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9日。约定质押车辆在东科公司封存,在质押期间东科公司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合同签订后,***将云E5××**号车辆交给东科公司。质押期满后,东科公司未将质押车辆交回**公司、***、***。2019年1月14日,***又与东科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将云E5××**号车辆质押给东科公司,质押金额190000元,质押期间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31日。约定质押车辆在东科公司封存,在质押期间东科公司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质押期满后,因**公司、***、***未还东科公司借款,东科公司未将质押车辆返还**公司、***、***。2020年11月24日,东科公司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与***、**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经审理,双方达成调解,2020年12月3日,牟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2323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二、由东科公司将***用于质押的云E5××**奥迪Q7小型越野车返还***、**公司,质押期间的车辆修理费17000元,由东科公司承担7000元,***、**公司承担10000元;三、以上款物双方于2020年12月14日之前同时履行……。双方在调解时约定:车辆归还前造成的交通事故、违章,以及因驾驶不当(如水温高、缺机油)造成车辆受损的相关损失均由东科公司承担。2021年3月17日,东科公司将质押车辆云E5××**号奥迪小型越野车返还**公司、***、***。**公司、***、***认为东科公司返还的车辆存在问题,于2021年4月8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与东科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公司、***、***申请对云E5××**号车发动机(含增压机、曲轴皮带轮)是否存在问题,如有问题造成损害的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进行了委托。2021年8月9日,红河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字(2021年)第82号《车辆鉴定意见书》,技术鉴定结论:1.车辆发动机现状,经现场检测未发现故障;2.曲轴皮带轮经检测,曲轴皮带轮两平面无跳动,内圆和外圆有轻微误差,不影响使用;3.经检测增压机皮带轮有肢皮熔化附着在增压机皮带轮槽内,现无法使用。鉴定意见:造成增压机故障的原因是因发动机和增压机在工作过程中,由***突然抱死,导致皮带被增压机皮带轮高速、高温摩擦熔化所致。**公司、***、***开支鉴定费20000元。另查明,东科公司在云E5××**号车质押期间使用该车,造成三次违章,2019年1月2日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章一次,2019年1月8日超速行驶违章一次,2019年1月20日超速行驶违章一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云E5××**号车检车需要,**公司、***、***到交警部门处理了以上三次违章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公司、***、***向东科公司借款,将云E5××**号车质押给东科公司,双方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车辆在东科公司处封存,由东科公司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东科公司在质押期间使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东科公司辩解,东科公司使用车辆时车辆的修理费已经在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件案件中处理了,且现该车增压机故障是机器自然损耗,不是东科公司人为导致,故东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公司、***、***、东科公司在另一案件调解时解决的是当时已发生的车辆修理费,而且双方约定,车辆归还**公司、***、***之前造成的交通事故、违章,以及驾驶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相关损失均由东科公司承担,现**公司、***、***提交的《车辆鉴定意见书》证实,云E5××**号车存在因***抱死,导致增压机皮带损坏,致使增压机皮带轮无法使用。故对东科公司的辩解不予采纳。**公司、***、***主***公司修理云E5××**号车或者判决东科公司赔偿**公司、***、***自行修理经济损失27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开支了修理费,根据车辆损坏情况,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东科公司修理云E5××**车(更换***、增压机皮带,修理增压机皮带轮),其余不予支持;**公司、***、***主***公司将云E5××**号车交车之前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的诉讼请求,因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已自行处理,并支付了罚款,但未提交票据,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东科公司赔付**公司、***、***交通违法罚款600元;**公司、***、***主***公司支付擅自使用云E5××**号车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的租金144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公司、***、***主***公司支付鉴定费,根据车辆损坏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由**公司、***、***承担17000元,东科公司承担30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云南牟定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云E5××**号奥迪小型越野车(更换***、增压机皮带,修理增压机皮带轮);二、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云南牟定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云E5××**号奥迪小型越野车交通违章罚款600元;三、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云南牟定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3000元;四、驳回***、***、云南牟定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51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3755元,由***、***、云南牟定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95元(已交),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二审中,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东科公司对一审认定的“另查明,东科公司在云E5××**号车质押期间使用该车,造成三次违章”有异议,认为东科公司只有2019年1月2日的违章,这次违章是帮***去昆明审计单位要审计资料,其他的违章不是东科公司造成的。同时认为一审遗漏认定了(2020)云2323民初1048号案件庭前调解笔录中双方认可属于碰撞的由东科公司处理,属于车辆自身损害的问题由**公司处理。
被上诉人**公司、***、***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异议。
本院对各方均无异议的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二审中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云E5××**号的三次违章记录均发生在车辆质押期间,一审认定该事实并不错误;东科公司认为遗漏认定的事实一审已认定。东科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确认。
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东科公司是否应当为**公司、***、***修理案涉车辆?2、东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案涉车辆的违章罚款及本案的部分鉴定费3000元?
针对焦点1,本院认为,***向东科公司借款,将云E5××**号车质押给东科公司,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车辆在东科公司处封存,由东科公司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在案证据显示,***在将车辆质押前对案涉车辆进行了保养,车辆未有异常情况。车辆由东科公司返还***后,经鉴定,存在增压机故障,该故障的原因是因发动机和增压机在工作过程中,由***突然抱死,导致皮带被增压机皮带轮高速、高温摩擦熔化所致。双方在云(2020)2323民初1048号案件调解时约定:车辆归还前造成的交通事故、违章,以及因驾驶不当(如水温高、缺机油)造成车辆受损的相关损失均由东科公司承担,该约定虽未包括本案存在的情况,但因东科公司在质押期间未按约定对车辆封存,而是使用了车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且东科公司未提交该车辆的故障系***的行为所导致,故本院认定案涉车辆在封存期间因东科公司使用车辆,对车辆造成了损坏,东科公司应对车辆造成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由东科公司负责修理案涉车辆,二审中,东科公司认为由东科公司负责修理案涉车辆可以履行,其之后虽又提出要求对清除增压机皮带轮上的胶着物及安装皮带轮及张紧轮的费用进行评估,但该申请内容并不是案涉的争议焦点,且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不属二审解决的范畴,本院不予准许;**公司、***、***虽然认为不便执行,但又书面提出不同意对案涉车辆损坏的修理费用进行鉴定,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由东科公司为***修理云E5××**号奥迪小型越野车(更换***、增压机皮带,修理增压机皮带轮)并无不当。
针对焦点2,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车辆发生违章的时间系车辆交由东科公司质押期间,双方在(2020)云2323民初1048号案件调解时明确约定:车辆归还前造成的交通事故、违章,以及因驾驶不当(如水温高、缺机油)造成车辆受损的相关损失均由东科公司承担。因此,东科公司应承担车辆违章罚款费用。对于鉴定费,一审根据车辆损坏情况,酌情由**公司、***、***承担17000元,东科公司承担3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东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永仁县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