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初6181号
原告:***,男,回族,1989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普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中路**亚新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5070252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8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第三人:*建设,男,汉族,1997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第三人:***,男,汉族,1993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普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建设、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勇于2019年12月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