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92民初20215号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71号302室之K14房。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普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96号亚新投资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民。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公司)与被告河南普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扬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骑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润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骑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微信公众号“普润空间(微信号:×××)”上的涉案作品《技能提升篇丨如何高效的提升自己的能力》;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周国章是文字作品(权利作品)《你连“高效学习”都不会,如何改变自己?》的原始著作权人,周国章己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原告。被告是微信公众号“普润空间(微信号:p×××”的所有人及经营者,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运营微信公众号上传播涉案作品(侵权文章标题为:《技能提升篇丨如何高效的提升自己的能力》)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侵害。
被告普润公司无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涉案文章的权属情况
原告提交了周国章在简书上的《你连“高效学习”都不会,如何改变自己?》文章的发表页面截图,发布于2016年10月7日,发表链接为https://www.jianshu.com/p/181f227a53ac,有3033人赞同该文章,174评论,以及9赞赏。另提交了保全号为0A7648E47FA0438DA2C07796B95796B5的过程取证保全书记载了以qq邮箱账号登录至简书账户“迎刃”的过程。登录后主页为https://www.jianshu.com/settings/basic,个人认证主页认证信息为周国章的QQ邮箱及手机号码。
2020年7月7日,授权方周国章对被授权方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声明》,声明其通过简书平台账号:迎刃(账号ID:https://www.jianshu.com/u/98ee768fc12b)发表作品,对该平台账号上署名迎刃的作品依法拥有著作权;授权方许可被授权方享有上述平台账号所发布的全部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以及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后附有授权人周国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部分授权作品列表,作品列表中含有原告主张保护的文章《你连“高效学习”都不会,如何改变自己?》。
2020年7月7日,授权方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授权方骑士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声明》,声明内容为授权方经作者周国章合法授权,独占性享有通过简书平台账号(账号名称:迎刃(账号主页:www.jianshu.com/u/98ee768fc12b))所发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纠纷的维权权利及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方将作者周国章所授权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予被授权方,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本授权声明签订之前及签订之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侵害作者周国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发起维权,授权方不再进行重复维权;授权期限为2020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
被诉侵权事实与比对情况
2021年3月4日,申请人张惠琦申请可信时间戳证书,时间戳认证码为87E84AEE5686AE48118F21201D9802734636E0CCB0313065E1D0B13C783E024E。根据证书录像显示:微信公众号“普润空间(微信号:p×××”认证主体为被告普润公司,2016年11月8日,该公众号发布了《技能提升篇|如何高效的提高自己的能力》一文,截至取证日浏览量为29。
经比对,该文文字内容部分来源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内容,约4211字左右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其他情况
原告对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普润公司因侵权的获利情况未能举证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涉案及的是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但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骑士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三、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涉案文章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是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创作成果,属于文字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作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原告提交的涉案文章在简书平台作者为“迎刃”,结合简书账号登录的过程以及账户实名信息已能初步证明涉案作品由周国章独立创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周国章为涉案文章的作者。周国章出具授权声明证明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以及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授予了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原告骑士公司经过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转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因而,骑士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骑士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普润公司作为市场商业主体,利用公众号进行商业宣传推广,应对其所发布的信息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尽相应义务,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公司公众号上转载了涉案文章内容,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文字作品,侵犯了原告骑士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原告骑士公司请求被告普润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骑士公司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被告普润公司的侵权获利所得,本院结合以下几个因素确定被告普润公司的赔偿数额:
(一)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及影响力。涉案文章主要涉及一些心理学知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二)涉案作品的字数。文字作品的字数从一定程度上亦能反映文章内容的丰富程度以及读者能够获得的信息量的大小等。被告利用了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中约4211字左右。
(三)被告的侵权情节。被告在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原告的权利文章,借以推广宣传其经营服务,但浏览量较低。
(四)一般稿酬标准。原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规定,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为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第九条规定,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五)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原告诉请主要是证据保全费用以及律师费,合理费用主要是时间戳认证支出的费用,律师费用系因诉讼而支出,有一定合理性。骑士公司无支付凭证但有律师出庭的事实,本院对合理开支的数额酌情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酌定被告普润公司应向原告骑士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含合理费用)为1000元。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普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作品;
二、被告河南普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普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周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盖章区)
本
法官助理梁珺怡
书记员欧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