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普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2民初1619号
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大道1000号10区24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想英、***,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普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96号亚新投资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普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