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15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禹州市名居实业有限公司(原禹州市天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颍川办劳动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名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豫10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名居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名居实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4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禹州市名居实业有限公司其价值相当于4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艳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