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禹州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执42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禹州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胜利,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1081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117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175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117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