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780号
原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二参,任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任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1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