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濮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处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3027号
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216147XY。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职务: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北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4175464201。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处一案中,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7元,由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