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9384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914113005962731130
住所地:南阳市孔明路与杜诗路交叉口东北角钓鱼台1号。
法定代表人:石二参,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基,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216147XY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永祥,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郭俊杰,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释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认可终结本次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按减半计算),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反诉原告)预交的反诉费27960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
审判员  叶俊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先 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