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9054号
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杰,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雨,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与杜诗路交汇处东北角钓鱼台1号。
法定代表人:石二参,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基,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