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819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南二村。
法定代表人:方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恩斌、张帅,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1156号。
法定代表人:吴惠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祖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齐琦
代书记员 柯元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