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3183号
原告
****制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888022290K),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村(三成路**)。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康强、陈玄琪,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68475188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南二村
法定代表人:方珠华,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制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制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建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谢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