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波皇辉制盖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3183号

原告

****制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888022290K),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村(三成路**)。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康强、陈玄琪,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68475188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南二村

法定代表人:方珠华,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制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制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建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谢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