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8646号之一
原告
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84751888)。住所地:宁波市都州区瞻岐镇南二村,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357号广博国贸中心406室。
法定代表人:方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恩斌,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8479453XC)。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167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立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嵊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