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8646号之一

原告

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84751888)。住所地:宁波市都州区瞻岐镇南二村,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357号广博国贸中心406室。

法定代表人:方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恩斌,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8479453XC)。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167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立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嵊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