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清心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玉龙县黄山镇昱鹏建材经营部与丽江市清心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范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民初2069号
原告:玉龙县黄山镇昱鹏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万仁响,负责人。
经营场所:玉龙县幢13号
被告:丽江市清心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住所:玉龙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系昆明市盘龙区居民。
2020年10月29日,本院收到玉龙县黄山镇昱鹏建材经营部的起诉状。起诉人玉龙县黄山镇昱鹏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瓷砖货款80007、3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8983、60元;3、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玉龙县经营“东鹏”瓷砖,第一被告在承建丽江市玉龙雪山旅游公厕改扩建工程装修期间,项目负责人即第二被告到原告处订购一批瓷砖用于该项目,双方2018年5月25日签订《订货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定购价值119014.5元瓷砖,并约定瓷砖多退少补,发货之前交付定金20000元,货到工地双方清点交接完成,付款至总货款的70%,剩余尾款2018年6月30日前结清。被告承接的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使用的瓷砖价值为116687.6元,加工费为6419.7元,两项合计123107.3元,但是,被告方仅付了23000元,剩余的80007、3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不予以理会。根据上述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即“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双方在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了在古城区人民法院诉讼的管辖协议。经审查,本案中古城区不属于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玉龙县黄山镇昱鹏建材经营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永爱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