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02民初31号
原告:丽江市清心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住所:玉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亮、杨慧,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人:成联林。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
原告丽江市清心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丽江市清心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拟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市清心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市清心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48元,减半收取为15,324元,由原告丽江市清心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晓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