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2民初1636号
原告:张胜强,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为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河南视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经五路43号经纬大厦11楼A座。
法定代表人:彭瑾。
原告张胜强与被告河南视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胜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胜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