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金润石油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执4866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金润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莹莹。
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建。
本院在执行信阳金润石油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随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登记。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找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4594元未能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事实,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503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斌
审判员 杨君瑞
审判员 李郁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