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省信阳市第六职业高级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2700号
原告:信阳市华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淳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信阳市第六职业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胡法国。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信阳市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信阳市第六职业高级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信阳市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信阳市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权
书 记 员 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