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该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南京路1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三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三潭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三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三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应得款后两个工作日内给付***建筑工程款1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381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