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3689号
原告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立平,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成年,住南阳市桐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于2010年6月20日与陆强签订《承揽合同》一份,陆强于2019年5月去世,陆强生前与尹清玲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案涉《承揽合同》的合同主体分别为原告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陆强,现陆强去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依法向其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其起诉***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齐眉
书记员黄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