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8民初5778号
原告: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623349XM
法定代表人:李亚,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张鹏云,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系公司员工。
被告:唐河县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84191656647
法定代表人:陈永敏,系单位院长
住所地:唐河县新春路中段路东
被告:***,男,汉族,住唐河县。
原告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因被告欠款已还清,申请撤回对唐河县中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雷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