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902民初3070号
原告: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黄陂西路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6622619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调查收集证据,参与庭审活动,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662334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元件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687114214。
主要负责人:段爱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信阳天亿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元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