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牟定兴达建业有限公司

禄丰航顺新型墙体建筑材料厂与云南牟定兴达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32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禄丰航顺新型墙体建筑材料厂。
住址:禄丰县金山镇鲁家村委会魏家村。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
被执行人云南牟定兴达建业有限公司。
住址:牟定县县城新南路阳光商业广场二楼。
申请执行人禄丰航顺新型墙体建筑材料厂依据生效的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茂祥、云南牟定兴达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砖款256600元及利息5687元、诉讼费2553元,合计264840元,被执行人云南牟定兴达建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具备执行条件,2012年7月9日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19日,重新恢复立案。
在恢复立案后查明,2016年1月14日,禄丰航顺新型墙体建筑材料厂与云南牟定兴达建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云南牟定兴达建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禄丰航顺新型墙体建筑材料厂22万元后,禄丰航顺新型墙体建筑材料厂自愿放弃剩余44840元及利息。2016年1月18日,云南牟定兴达建业有限公司按协议履行完毕22万元的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习在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