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

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48号
申请人: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法定代表人:乐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臣,辽宁泽宇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清河路大龙街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吴秋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基支行账户00×××89中的存款4441094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基支行账户00×××89中的存款444109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方华
人民陪审员  吴 君
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夏慧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