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

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法定代表人:乐观,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清河路大龙街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吴秋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年1月12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以(2021)辽0604执保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强制划拨存款合计4253143.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6×××88账户内存款98203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冻结被执行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0032129500000×××01账户内存款4441094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11×××01账户内存款259917.79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6×××78账户内存款187949.45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6×××70账户内存款60954.2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郭 丹
执行员 徐勇超
执行员 赵寄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解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