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

首都师范大学与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4450号
原告:首都师范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孟繁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乐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臣,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首都师范大学与被告丹东华日理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首都师范大学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首都师范大学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首都师范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0元,由首都师范大学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建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靖凯
书记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