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4272号
原告:**,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东吴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与被告上海东吴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