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吴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东吴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4272号 原告:**,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东吴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与被告上海东吴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