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81财保1号
申请人:钟祥市永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王府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015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钟祥市武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建设大道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6067903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钟祥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建设大道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022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钟祥市永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祥市武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祥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钟祥市永康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钟祥市武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钟祥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48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祥市永康医药有限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钟祥市武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钟祥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480万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钟祥市永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谭翛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