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春林药械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81民初882号
原告:湖北春林药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高庙社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8449997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钟祥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建设大道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022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春林药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祥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春林药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春林药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春林药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80元,减半收取11040元,由原告湖北春林药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年
书记员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