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春林药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高庙社区3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祥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建设大道1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春林药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祥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21)鄂088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静压桩基础工程的工程总额未查清,一审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四条之规定,查清相应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21)鄂088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春林药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7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苏华
审判员***
审判员*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