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260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忠,**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忠,**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建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0222L。
法定代表人:王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东,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方华,**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0元,减半收取计6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书记员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