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2民初604号
原告:荆门市胜鑫钢材门市部。
经营者:刘甜。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霞,荆门市东宝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义刚,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梅,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屈虎兵。
原告荆门市胜鑫钢材门市部与被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屈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荆门市胜鑫钢材门市部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屈虎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荆门市胜鑫钢材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荆门市胜鑫钢材门市部撤回对屈虎兵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瑶琼
人民陪审员 邓永艳
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张小敏
书 记 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