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2执19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405号305室,组织机构代码:750372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57593。
法定代表人:戚国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组织机构代码:761472264。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冠中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394716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冠中电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2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321177.94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7070元、申请执行费256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4月15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各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冠中电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2执19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