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赛威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451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赛威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国乾。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业。
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4516号宁波赛威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23195851.56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39180元、执行费9059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另案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甬慈执民字第45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沈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