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0282执1924号
被罚款人:*****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57593。
法定代表人:戚国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罚款人: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组织机构代码:761472264。
法定代表人:周岳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罚款人:宁波冠中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39471679。
法定代表人:胡继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罚款人:周岳建,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罚款人:沈炯,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罚款人:柳杰辉,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罚款人:孙培,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能仪表有限公司、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冠中电子有限公司、周岳建、沈炯、柳杰辉、孙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能仪表有限公司、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冠中电子有限公司各罚款50000元,对周岳建、沈炯、柳杰辉、孙培各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