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甬鄞执民字第1227-6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3212003-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
代表人:赵开红,行长。
被执行人:***龙自动化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4976-3),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iv>
法定代表人:樊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147226-4),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iv>
法定代表人:周岳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5759-3),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周岳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樊军,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宁波睿龙软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451315-8),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iv>
法定代表人:周杭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龙自动化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樊军、王淑洁、宁波睿龙软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甬鄞商初字第8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的房地产。该房地产经本院委托拍卖机构及自行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但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A#)、(C#)的房地产【包括无证建筑、附属物。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慈房权证2007字第**、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慈国用(2008)第051004号、第051006号,地号分,地号分别为050100280-1、050100280-3波市豪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甬豪法鉴估(2015)字第1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无证建筑面积以有关管理机构核定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