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能仪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818号
申请执行人:***,私营企业主。
申请执行人:***,医生。
被执行人:*****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周岳建,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能仪表有限公司(2011)甬慈商初字第594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8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能仪表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