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财保24号
申请人: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裕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401635265。
法定代表人:李文芊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葛洲坝**(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APLXXP。
法定代表人:柳同祥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葛洲坝**(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91×××43账户存款46000元。申请人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葛洲坝**(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91×××43账户存款4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80元,由申请人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晨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