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

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1620号之一
原告: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裕华东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真,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4层副楼。
法定代表人:刘新状,董事长。
原告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账目结清,原告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961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981元,由原告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永烈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