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

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1620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裕华东街6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401635265。
法定代表人:李文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4层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8240764W。
法定代表人:刘新状,董事长。
原告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冀1121民初162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至100000元。因原告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现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永烈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