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民初224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法定代理人:王英霞,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来,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游,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裕华东街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401635265。
法定代表人:李文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真,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满,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洪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红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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