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

***、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执129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武城县。

被执行人: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XXXX6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9633.7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