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魏世亮、熊祖坤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鄂1303民督3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随县。
申请人:熊祖坤,男,汉族,1966年5月3日出生,住随县。
被申请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工业园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熊祖坤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二申请人称,2017年4-8月份,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从事木工工作,被申请人应付二申请人劳务费16000元。2018年2月13日,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结算时,被申请人写下欠条,确认欠二申请人劳务费16000元整。被申请人在2019年1月31日向二申请人转账6000元,余下10000元,经催要至今未付。为此,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款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熊祖坤欠款10000元。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皮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