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7436256R,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沿河小区18号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827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5日、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公积金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根据反馈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银行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433元,实际冻结并扣划人民币4936元至法院账户,本院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3、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可于本院查阅执行调查材料,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827执89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东霞
审判员  宋德智
审判员  周 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吴集兵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