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执17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小区18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月5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沿河小区18号楼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正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龚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