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曾都某某电器经营部、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执1933号
申请执行人曾都***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87号。
法定代表人张秉捷。
被执行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小区18号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都***电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泽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泽禹